2025年4月11日 智財法院-案例分析彙整

標題 | 商標案1.判例分析:「歌林Kin設計圖」商標異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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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文字近似 2025-02-27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系爭商標之註冊客觀上應有使相關公眾誤認二商標商品為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21類之「鍋;壺;茶壺;水壺;砂鍋;平底鍋;不沾鍋;茶具(餐具);牙刷;電動牙刷;牙線;牙線棒;電驅蟲器;滅蚊燈;電子滅蚊器;電蚊拍;冰桶;熱水瓶;保溫瓶;保溫水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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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2.判例分析: 公告號第I623906號「店鋪代收物品系統與店鋪代收物品方法」發明專利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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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不具進步性 2025-03-03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判決
判決結果:舉發部分不成立原告所提之原舉發證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4、7至8、11至12、15至17不具進步性,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則被告未及審酌原告所提之新證據,以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無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為上開請求項舉發不成立之審定,雖無不合,訴願決定未及糾正,而維持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固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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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3.判例分析:第I720863號『利用藥劑去除廢水中大部分硼離子之藥劑之製備方法』發明專利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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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不具進步性 2025-03-06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所為舉發不成立之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請求原處分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就系爭專利應為「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其發明專利」之處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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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4.判例分析:「羅馬ROMAX」商標廢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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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三年未使用 2025-03-06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44號判決
判決結果: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形,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復駁回原告之訴願,亦無不當。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9類之「水泥、磁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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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5.判例分析: 公告第109114819號「無體財產商標權之冷發光與無體財產著作權之冷發光以及無體財產權商標權之熱發光和無體財產權著作權之熱發光THE LUMINESCENCE OF INTANGIBLE PROPERTY TRADEMARK RIGHTS AND THE LUMINESCENCE OF INTANGIBLE PROPERTY COPYRIGHT AS WELL AS THE INCANDESCENCE OF INTANGIBLE PROPERTY TRADEMARK RIGHTS AND THE INCANDESCENCE OF INTANGIBLE PROPERTY COPYRIGHT」發明專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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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違反專利申請原則 2025-03-12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判決
判決結果:駁回專利申請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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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6.判例分析:「輝葉Vsofa」商標異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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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文字不近似 2025-03-13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駁回撤銷之處分系爭商標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後段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以及被告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0類之商品,應為異議成立撤銷註冊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指定使用類別:(第010類) 按摩器;美容用按摩器;帶式按摩器;腳底按摩器;電子按摩減肥器;電動按摩椅;電動按摩椅墊;按摩棒;電動按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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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7.判例分析:「TYPE S設計字(彩)」商標異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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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文字相似 2025-03-14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4年度上字第96號
判決結果: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所為系爭商標異議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錯誤,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2類「機車;摩托車;電動機車;機車零組件;踏板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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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8.判例分析:「FUJI GRAND」商標異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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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文字相似 2025-03-20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51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申請商標不得註冊 系爭商標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後段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被告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3類之服務部分,應為異議成立並撤銷註冊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43類之「旅館;賓館;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代預訂旅館;旅館預約;臨時住宿租賃;觀光客住所;旅館住宿服務;預訂臨時住宿;民宿;提供膳宿處;旅社;公寓式飯店;公寓式酒店;飯店式公寓;酒店式公寓;臨時住宿接待服務(抵達和離開的管理);臨時住宿接待服務(交付鑰匙);提供渡假村住宿服務;飯店;中途之家提供的臨時住宿;假日住所租賃;假期住所租賃;餐廳;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茶藝館;茶館;火鍋店;咖啡廳;咖啡店;咖啡館;啤酒屋;酒吧;自助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辦宴席;代預訂餐廳;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快餐車;小吃攤;泡沫紅茶店;餐館;學校工廠之附設餐廳;速食店;早餐店;漢堡店;牛肉麵店;拉麵店;日本料理店;和食餐廳服務;烏龍麵餐廳服務;蕎麥麵餐廳服務;燒烤店;牛排館;涮涮鍋店;居酒屋;素食餐廳;提供餐食及飲料之服務;提供外帶服務之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備辦餐飲;空廚;提供外送服務之餐廳;披薩店;冰店;冰淇淋店;食物雕刻;裝飾食物;蛋糕裝飾;複合式餐廳;機場休息室服務;有關餐食準備之資訊和諮詢;水菸休息室服務;食物評論服務(提供餐食及飲料之資訊);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提供營地設施;活動房屋租賃;帳篷租賃;提供營地住宿服務;展覽會場出租;會場出租;會議室出租;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動物膳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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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9.判例分析:「厭世及圖」商標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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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外觀、讀音近似 2025-03-20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48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不得註冊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第30類商品之註冊,因有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且原處分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從而,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0類「茶包;冰茶;茶飲料;酵母;釀麴;種麴;糖果;餅乾;穀製零食;麵包;蛋糕;冰;冰淇淋」及第32類「汽水;果汁;礦泉水;清涼飲料;製飲料用糖漿」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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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10.判例分析:「SUNHO」商標異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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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讀音近似 2025-03-26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判決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45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申請商標不得註冊 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本文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請求命被告為系爭申請商標准予註冊之處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8類「園藝用剪鉗;手動手工具;手動式邦浦;手動園藝用刀具;手動式農業用器具;園藝用手動手工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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