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権

商標とは何ですか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商標分類
類別 名稱
第一類 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林業之化學品;未加工之人造樹脂,未加工之塑膠;肥料;滅火製劑;淬火和金屬焊接用製劑;保存食品用化學物品;鞣劑;工業用粘著劑。
第二類 油漆(顏料)、亮光漆、天然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之天然樹脂;塗漆用、裝潢用、印刷用及藝術用金屬箔與金屬粉。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用物品;清潔、亮光、洗擦(去污)及研磨用製劑;肥皂;香水(香料)、香精油;化粧品;美髮水;潔齒劑。
第四類 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油);吸收、濕潤、凝聚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及照明用油;照明用蠟燭、燈心。
第五類 藥用及獸醫用製劑;醫用衛生製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器用纜索和金屬線;鐵器、小五金器材;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之普通金屬製品;礦沙。
第七類 機器及工具機;馬達及引擎(陸上車輛用除外);機器用聯結器及傳動零件(陸上車輛用除外);農具;孵卵器。
第八類 手工用具及器具(手操作的);剪刀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量、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監督)、救生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複製(再生)用器具;電力傳導、開關、轉換、蓄積、調節或控制用儀器及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碟;自動販賣機及貨幣操作(管理)器具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機及資料處理設備;滅火器械。
第十類 外科、內科、牙科和獸醫用器具及儀器,義肢、義眼、假牙;整形用品;傷口縫合材料。
第十一類 照明、加熱、產生蒸氣、烹飪、冷凍、乾燥、通風、給水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十二類 車輛(交通工具);陸運、空運或水運用器具。
第十三類 火器;火藥及發射體;爆炸物;煙火。
第十四類 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之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物品;珠寶、寶石;鐘錶及計時儀器。
第十五類 樂器。
第十六類 不屬別類之紙、紙板及其製品;印刷品;裝訂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著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及辦公用品(家具除外);教導及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膠品(不屬別類者);印刷用鉛字;凸版印刷用塊狀印版。
第十七類 不屬別類之橡膠、古塔波膠(馬來樹膠)、樹膠、石棉、雲母以及該等材料之製品;生產時使用之射出成型塑膠;包裝、填塞和絕緣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十八類 皮革與人造皮革(仿皮革)以及不屬別類之皮革及人造皮製品;獸皮;皮箱及旅行箱;傘、陽傘及手杖;鞭及馬具。
第十九類 皮革與人造皮革(仿皮革)以及不屬別類之皮革及人造皮製品;獸皮;皮箱及旅行箱;傘、陽傘及手杖;鞭及馬具。
第二十類 家具、鏡子、畫框;不屬別類之木、軟木、蘆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以及該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膠製品。
第二十一類 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金屬所製,也非鍍有貴金屬者);梳子及海綿;刷子(畫筆除外)、製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類 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布、帆、袋(不屬別類者);襯墊及填塞材料(橡膠或塑膠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十三類 紡織用紗、線。
第二十四類 不屬別類之布料及紡織品;床單和桌布。
第二十五類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十六類 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緶帶(髮辮);鈕扣、鉤扣、扣針及縫針;人造花。
第二十七類 地毯、草墊、蓆類、油氈及其他舖地板用品;非紡織品牆帷。
第二十八類 遊戲器具及玩具;不屬別類之體育及運動器具;聖誕樹裝飾品。
第二十九類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精;醃漬,乾製及烹調之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乳及乳製品;食用油脂。
第三十類 咖啡、茶、可可、糖、米、樹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麵粉及榖類調製品、麵包、糕餅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調味品;調味用香料,冰。
第三十一類 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之榖物;活的動物(活禽獸及水產);鮮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十二類 啤酒;礦泉水及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製飲料用之製劑。
第三十三類 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類 煙草;煙具;火柴。
◎服務
第三十五類 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事務處理。
第三十六類 保險;財務;金融;不動產業務。
第三十七類 營建;修繕;安裝服務。
第三十八類 通訊。
第三十九類 運輸;商品綑紮及倉儲;旅行安排。
第四十類 材料處理。
第四十一類 教育;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第四十二類 科學及技術性服務與研究及其相關之設計;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電腦硬體、軟體之設計及開發;法律服務。
第四十三類 提供食物及飲料之服務;臨時住宿。
第四十四類 醫療服務;獸醫服務;為人類或動物之衛生及美容服務;農業、園藝及林業服務。
第四十五類

為配合個人需求由他人所提供之私人或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或個人所提供之安全服務。

商標はじめに
台灣商標
商標種類 商標 標章
商標 服務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標章
申請資格 表彰自己之商品,欲取得商標權者 表彰自己之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 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有法人資格的社團法人為表彰其組織或會藉者為限
範例 可口可樂 XX 銀行 CAS . ㊣ 獅子會、扶輪社
保護年限 自註冊公告日起 10 年,可延展多次,每次 10 年
延展 專用期限屆滿前後 6 個月內提申,每次可再延十年
審查制度 先申請主義,審查制
態樣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必備文件
  1. 商標圖樣、商品明細。
  2. 委任書、申請人資格證明 ( 營業證明文件 ) 。
審定後:核准 公告後滿 3 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取得商標權
審定後:核駁 訴願、行政訴訟
年費或維持費 註冊費得分二期繳納,期滿欲延展再繳交費用

 

  1. 延展規定: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需辦理延展。
  2. 連續三年未使用有遭他人撤銷之虞,被授權人有使用者除外 。
  3. 商標可授權予他人,採登記制,授權商標之使用應有標示。
  4. 一申請案可指定多類別制度。
  5. 註冊費得分二期繳納;其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之註冊費應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內繳納之。
商标のQ&A

申請立體形狀商標註冊規定:立體商標之圖樣,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以立體形狀圖形表示及為相關說明。係以何種「視圖」表示,是否應有較明確的規定?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為明確表現立體形狀,申請人得檢附五張以下不同角度相同比例之「視圖」或樣本,並可參考網路上立體商標申請表格檢附相關文件及有關申請須知之說明。

立體商標圖樣可否以相片代之?

因相片紙不易黏貼且易脫落,故請避免。

申請聲音商標註冊,音樂簡譜是否可接受?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申請註冊聲音商標者,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以五線譜、簡譜或描述說明表示,惟為確認所申請註冊之聲音商標,應同時檢附存載該聲音之光碟片。以五線譜或簡譜表示者,應為相關說明,請參考網路上有聲音商標申請書表及其申請須知之說明。

商標審查時間多久?現行商標法可跨類申請,是否會因跨類而延長審查時間?審查時間如何訂定?

目前商標審查期間約8到10個月,為因應一申請案中得指定多類別之申請方式,本局業於91年1月1日起逐步實施多類審查及分案制度等相關配套作業,希望能維持平均審查期間約為9到10個月。惟目前工商企業國際化之發展迅速,商品日新月異,且經營方式多元化,網路週邊商品及服務亦隨不同以往之交易方式而有所衝突及交互重疊,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之判別,除需考量用途、功能、行銷管道與場所、買受人、原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是否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外,某些類別(如電子產業及服務業等)之商品、服務,因兼具多重功能及縱跨相關行業等特性,承辦人員勢必耗費更多的心血及時間,用以釐清前述商品之定位與相關商品、服務之關係上,是案件的審查時間可能會因指定商品數量或類別之多寡、複雜之程度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