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對智慧財產權的界定:依一九六七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包括與下列事項有關的權利:
1.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
2. 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即學理上所稱之著 作鄰接權) 。
3. 人類之任何發明。
4. 科學上之發現。
5. 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 標記。
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WIPO對智慧財產權的界定:依一九六七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包括與下列事項有關的權利:
1.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
2. 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即學理上所稱之著 作鄰接權) 。
3. 人類之任何發明。
4. 科學上之發現。
5. 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 標記。
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WIPO對智慧財產權的界定:依一九六七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包括與下列事項有關的權利:
1.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
2. 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即學理上所稱之著 作鄰接權) 。
3. 人類之任何發明。
4. 科學上之發現。
5. 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 標記。
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